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刑)决字[2025]第007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伙同谢战魁、李永祥窜至周忠如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西瓜坡组012号的家中,在其卧室四人(李永祥、谢战魁、吴**、周忠如)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检测,吴**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吴**于2022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