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禁)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李*于2025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在其位于冷水滩区XX小区X栋603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报告、吸毒史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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