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2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违法人陈X在郴州市XX区XX小区19栋XX家中,吸食了依托咪酯和K粉。2025年06月26日,公安机关对陈X进行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和K粉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