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鸭)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鸭田*******,现住隆回县鸭田镇青庄*******。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0时许,李**在快手APP上搞直播,认识上线“会飞的狼”。“会飞的狼”要李**拿两部手机,一部通过QQ联线同“会飞的狼”视频,一部由李**拨打“会飞的狼”提供的电话号码,再由“会飞的狼”通过QQ视频同李**拨打电话的对象进行沟通,约定打电话报酬200元/小时,李**共计打了32单电话。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通话详单、户籍证明、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李**系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