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三)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蓼江*******,现住郴州市资兴市蓼江*******。
现查明:2024年6月26日17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蓼江镇xx村村民曹xx在抖音APP上发布虚假视频,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曹xx的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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