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湘)决字[2025]第025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硖洲乡下坪村十三*******,现住硖洲乡下坪村十三*******。
  现查明:杨××于2025年6月25日10时40分在衡阳市雁峰区×××菜市场内一家鱼粉早餐店内,乘店铺老板外出补货,将放置在店内桌子底下充电的VIVO手机盗走,后于2025年6月25日11时在石鼓区××××电信营业厅门口的手机回收摊贩处以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出。2025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民警将杨××抓获,经审讯杨××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庄×的陈述;2、违法嫌疑人杨×的陈述与申辩;3、前科材料;4、户籍信息;5、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0日被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