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水)决字[2025]第029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9时许,水口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大塘村2组村民杨X梁在明知同居人员THICH THI DIEM MY(中文名:杨X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护照证件号码:P02727784,联系电话:13380659112)是从越南偷渡至国内的越南人,仍容留杨X媚与其一起生活和务工。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询问笔录、亲子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医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杨**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人(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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