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韩**于2025年6月22日晚23时许,与老婆张某某从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纺织品市场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回怀化市鹤城区北国之村小区家中,途中因醉酒在车内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其从后排用手将司机曾某某脖子勒住,造成受害人曾某某脖子喉结位置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车内视频监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