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禁)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晚9时许,吴××与陈×两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酒店11楼楼梯间处,两人吸食了由吴××提供的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经民警对吴××、陈×两人的新鲜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2025年6月25日10时许两人被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2023年10月13日吴××因吸毒被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不执行,2024年4月26日吴××因吸毒被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吴××、陈×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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