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日,胡××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危货资质的湘×××××金色五菱荣光普通小型客车,从醴陵市白兔潭镇××××厂装载51件烟雾内筒药饼子,运输至浏阳市金刚镇××××××厂9号成品仓库、藏匿在证人陈××的湘×××××蓝色厢式货车车厢内,至6月24日被浏阳市金刚镇行政执行大队查获。2025年6月26日,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陈××、李××、刘×的陈述;3、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 5、天网视频截图;6、线索移送函及扣押物品保管清单;7、到案经过;8、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