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金)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浔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违法行为人何××在岳阳市区通过飞机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下载号名为××的境外软件,通过转接线连接上线提供的电话卡以及自己的两台手机与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连接,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呼叫转移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手机聊天记录、扣押的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