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驾驶三轮车在株洲市芦淞区×××××附近遇到执勤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辅警陈×、杨×示意停车,张××因害怕被罚款骑车顶撞杨×并拖行了数十米,张××逃窜至荷塘区宝庆路××××附近时被截停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违法行为人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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