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郭**因不满谢威、李庆、徐伊斯在其邻居家拉横幅、锦旗、放高音喇叭闹事,便上去与他们理论。理论过程郭**用手打了谢威一个耳光,造成谢威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