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湘东*******,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湘东*******。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人周*以1500元的现金向上线XX购买0.3g冰毒,后在自己醴陵市XX市场X栋X号家中二楼的客房内采用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周*微信支付300元在醴陵市XX精品民宿XX房开房,容留违法行为人曹辉平、简艳华,三人采用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19日,违法行为人周*以1500元的现金向上线XXX购买0.3g冰毒,后分五次在自己醴陵市家中二楼的客房内采用烧板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2025年6月26日经湖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周*、曹辉平、简艳华的毛发样本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23日因吸毒被XX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开房支付记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