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下午,刘××在桃源建材城附近房屋旁撒尿和谢××、银××、伍××产生纠纷,谢××将车门拉开后,刘××挥拳击打谢××,分开之后,刘××和伍××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刘××击打伍××的头部,伍××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