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6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长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1时许,麻XX与王XX在石鼓区一饭店上班时,两人在饭店后厨工作,因王XX在洗菜时,麻XX将王XX洗菜的水管拿走去用,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冲突,后王XX用手指了麻XX,麻XX用手给王XX打了一耳光,随后王XX用手上的铁钩殴打麻XX,麻XX转身从旁边那铁盆砸王XX,铁盆掉后麻XX在洗菜盆上拿起一把菜刀,用菜刀刀背朝王XX手臂打了几下。
以上事实有王XX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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