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不决字[2025]第0097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1时许,贺XX、杨X、佘XX一起在邵东市流泽镇阳合村潘X的卧室内吸食毒品麻古。2025年6月26日,贺XX自行到邵东市公安局接受询问,经毛发检测为阳性,贺XX如实供述其吸食毒品的行为,自愿戒毒。
以上事实有贺XX询问笔录、毛发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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