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下午14时,违法行为人邓X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工具, 骑着电动车前往衡阳市蒸湘区中泰峰境B5栋二单元的负一楼,将一台型号为“DRRU3152-e”的华为信号发射器拆了下来,并开电动车将其偷走,并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卖了215元,现该涉案信号发射器拿回已交给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贺XX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邓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