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简**,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简**伙同曹辉平、周浩三人在醴陵市XX精品民宿XX房间内通过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湖南省XX司法鉴定中心对简**的毛发样品进行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送检的“简**”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开房记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简**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