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长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长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多次扬言:如果乡政府不肯解决自已上访诉求(其实诉求无法律依据),又要阻止其上访,其便要死在乡政府。2025年6月25日9时许,李**背着双肩包,包内有空调被、上访资料及装有一、二两重汽油的一个小塑料罐来到XX乡政府,欲找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邓XX,想要邓XX帮其解决上访的无理诉求。其坚称自己被判刑和多次治安拘留都是冤假错案,要重新审理。李**在乡政府寻找邓XX无果后,便来到位于XX派出所内的司法所办公室,当见到正在办公的李XX,对李XX说:“我是来找邓书记,如果邓书记不解决她的问题她就死在乡政府”。李XX说邓XX下乡去了, 便打电话给邓XX,说了李**来找他的事情。见状,李**就离开去了派出所的接处警室,值班民警闻讯找到李**,并对李**进行了人身及随身物品检查。后查实,李**欲找邓XX解决问题,若邓XX不肯其扬言就要用汽油自焚在邓XX办公室门口。此事严重影响了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对接访人员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心理。
以上事实有1、李**的到案经过;2、李**的户籍证明;3、证人李XX、蒋XX、刘X等人证人证言;4、唐XX询问笔录;5、检查笔录;6、查获装有汽油的罐子、油桶等物证;7、法院驳回李**申诉通知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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