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91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碧桂*******。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3时许,陈XX驾驶湘AD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江县汉昌街道XX村XX大道XX夜市前路段,撞上停放在路旁边的湘FAMXXX小型轿车、湘AA5XXX小型轿车及湘FRAXXX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X弃车逃离现场。2025年06月22日14时许,陈XX到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应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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