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回龙*******。
现查明:2024年6月份的一天,李×军发现周×英一家在周×英家前路口处搭建了一个鸡棚子,李×军认为周×英搭建的鸡棚子侵占了他的土地故将其搭建的鸡棚子拆掉,之后此事经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后但并没有成功,在2025年6月12日12时许时,李×军发现周×英一家又将鸡棚子恢复了原状,故李×军拿着镰刀去砍周×英一家搭建的鸡棚子,周×英发现后就双手持锄头上前阻止李×军拆鸡棚但被李×军儿子李×群挡住,李×军见状,放下镰刀冲上前去抢周×英的锄头,李×军在抢锄头的过程中用手将周×英推倒在地,周×英倒地后,李×军顺势压在周×英身上,周×英想将李×军推开,用手朝李×军裆部抓了一下,李×军用左脚踢了周×英右大腿内侧一下,后周×英经医院检查结果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李**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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