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1月22日21时59分许,驾驶人邓**饮酒后驾驶粤ED59533号小型轿车在郴州市北湖区博物馆路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邓**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现场执勤民警让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邓**出示了名为“邓德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一直声称自己是叫“邓德乐”。经系统查询,驾驶人邓**出示的“邓德乐”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2月5日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驾驶人邓**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04.89mg/100ml。驾驶人邓**涉嫌危险驾驶。2025年6月12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6月17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送达郴北检刑行意【2025】64号检察意见书认为需要给予不起诉人邓**行政处罚。此次属于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现场执法视频、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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