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68号

  被处罚人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集兵*******。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1时许,麻××与王××在石鼓区人民路蔡下饭上班时,两人在饭店后厨工作,因王××在洗菜时,麻××将王××洗菜的水管拿走去用,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冲突,后王××用手指了麻××,麻××用手给王××打了一耳光,随后王××用手上的铁钩殴打麻××,麻××转身从旁边那铁盆砸王××,铁盆掉后麻××在洗菜盆上拿起一把菜刀,用菜刀刀背朝王××手臂打了几下。
  以上事实有麻XX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