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三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明知谎报警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让派出所开具车辆被盗的受案回执,注销自己名下的摩托车登记。仍前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XX派出所谎称自己2023年10月卖掉的春风牌摩托车(车辆型号:CF250-A,车辆识别号:LCEPDNL55K6016654,发动机号:9L210056,车牌号:湘CP3097)被盗,后XX派出所受理该摩托车被盗案,造成现任车主购买的摩托车被长沙市XX交警大队扣留和警力浪费。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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