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5时43分左右,当事人周XX驾驶一辆悬挂湘ELXXXX牌照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洞口县竹市镇XX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设卡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27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经查询,周XX系再次饮酒驾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询问笔录、车驾管信息查询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