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北)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傅××先后在安乡县黄山头镇××村6组自己家中、××村外河等地多次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傅××本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