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工)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违法人陈*在网络平台添加微信名为“吴经理”的男子办理贷款,双方商定好之后于2025年6月3日,陈*前往长沙一宾馆房间内,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桂阳农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09514225)、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7101678677)及其密码,身份证、手机等交给对方操作刷流水,并配合对方进行人脸识别验证。致使电诈案件受害人雷宁被骗资金13万元转入陈*银行卡后又被转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雷宁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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