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曹**伙同周浩、简艳华在醴陵市XXX精品民宿XXX房间,由周浩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湖南XX司法鉴定中心对曹长辉平的毛发样品进行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送检的“曹**”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XXX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前科资料、监控视频、开房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