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事故)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0时53分许,甘**饮酒后驾驶湘ADA3627号小型轿车营运车辆,沿汨罗市建设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建设东路“滨江一号”前路段,被我队正在设卡稽查酒驾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3mg/100ml,查询当事人甘**驾驶证行驶证结果。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人甘**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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