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治)决字[2025]第0183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4年姜XX因赌博输钱十余万,得知湖北老乡在株洲开赌场多年未被查处,萌生开设赌场的念头,遂与姜X(有长沙开赌场经验和老爷团队、湖北赌客网人脉资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2024年12月份,姜XX通过介绍认识了吴X,并提出在株洲开设赌场的事情,吴X通过凌XX在荷塘区仙庾岭的XXXX农庄附近找到一个村民家作为赌场据点。2025年2月14日左右,吴X、凌XX陪同姜XX到XXXX农庄附近的村民家中考察,确定了该地作为赌场的第一个据点。后姜XX联系姜X、詹XX等人到株洲开设赌场,同时招募赌客和老爷到赌场参与赌博。后因逃避侦查多次通过吴X和凌XX在荷塘区XX农庄、芦淞区XX山庄等多地变换场地,赌场每日开设下午场(14时至17时)和晚场(19时至22时),地址只在当天由姜XX确定后才会通知赌客和老爷,每场输赢达数十万,参赌人员数十人,甚至达100余人。该赌场从2025年2月中旬开始开设至5月20日被抓获,共开设60余天,获利达上百万元。 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人冯X在朋友“阿X”(经辨认系窑车司机张X)的带领下,来到姜XX、姜X在株洲市芦淞区XXX农庄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摇骰子赌博。2025年4月至5月17日期间,冯X在张X的带领下多次前往姜XX、姜X开设的赌场内参赌,单注最低100元,最高押注1000元,共计输了1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2.微信流水记录;3、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