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邓八*******,现住邵阳县白仓镇邓八*******。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蒋××以换取现金的名义问张××骗取2000元,张××微信转给蒋××之后,蒋××以不用换现金为由让张××离开,张××离开后蒋××马上收取张××微信所转2000元,蒋××收取2000元之后退还给张××500元,在知晓张××报警后,蒋××2025年6月18日转账100元给蒋××,剩下的1400元蒋××以各种理由推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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