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马)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石*******,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军在驾驶车牌号为湘HBC722的黑色江淮车经过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罗*莲家门口时,在乡道路边发现一条黑色一两个月大的家养土狗,刘*军趁无人子迹驾驶车辆经过黑色小狗旁打开车门弯腰顺手将黑色小狗抓至车上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025年6月26日13时许,刘*军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将该小狗归还罗*莲取得罗*莲谅解。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真实可靠;2、受害人陈述证实被盗时间和过程;3、现场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受害人谅解书证实对违法行为人谅解情况;5、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6、户籍信息证实身份信息;7、到案经过证实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违法行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