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浩)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聂XX在沅江市双凤社区XX安置区一棋牌室内与黄X发生争执,继而将其打伤。黄X的伤势经沅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殴打他人,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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