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花)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现住宁乡市花明楼镇花*******。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2日期间,李×在宁乡市花明楼镇通过微信多次在刘×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累计购买金额共计22610元。后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刘×、刘×的询问笔录,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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