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张XX通过抖音添加“贷款经理”的微信,“贷款经理”自称能够帮张XX办理贷款,需要张XX携带银行卡及身份证前往长沙包装银行流水。2025年6月12日,张XX从花垣搭车前往长沙,到了长沙后在“贷款经理”指定的位置附近开房入住,当晚19时许,有名自称是贷款业务员的男子找到张XX,称张XX的银行流水较少,需要帮助张XX走一下银行流水来提高贷款下放率,后张XX将其带至其所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在房间内张XX将其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手机及身份证提供给了贷款业务员,并告知了业务员其银行密码,后业务员在张XX开的房间内操作转账,2025年6月13日,张XX多次联系“贷款经理”询问贷款进度,“贷款经理”得知张XX农村商业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便以业务员在在路上出车祸为由补偿了张XX100元路费。经对张XX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发现,2025年6月12日,该银行卡收取到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4899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警材料、违法人员张XX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断卡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