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不决字[2025]第0202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许,曾XX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XX学校大门口执勤时收到学生家长赠送的3桶烟花,为庆祝学生高考取得优异成绩,曾XX在平高学校操场燃放了3桶烟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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