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均楚*******,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向阳*******。
现查明:2024年12月4日,荷塘区XX厂区范围内在进行市政雨污分流工程施工,造成生活用水中断,当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X因对未能恢复其生活用水不满,在与厂区保安王XXX发生争吵后,强行进入XX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在该厂区生产)生产车间将该车间用电强行关闭。随后与得知情况赶来现场的公司负责人王XX发生了口角纠纷,之后违法行为人王XX、侯XX双方互相拳打脚踢,造成候XX轻微伤,王XX腹部腿部被打。冲突结束后,候XX电话通知亲属赶至现场,随后侯X(候XX弟弟)、张XX(候XX表弟)等到达现场。询问候XX被谁打,候XX未经核实用手指向刚好经过现场的王X,随后,侯X、张XX及一名背斜挎包男子(未到案,身份不详)一起对王X身体进行冲撞,将其逼退至现场一面包车旁,造成王X面部、胸部、腹部、头部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