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太)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石门县太平镇东流*******。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太平镇因其朋友王×、柳××均以打牌为由而未去参加其婚宴遂心生怒火,陈××醉酒后便伙同朋友朱××相续前往向××、唐××茶馆寻找两人,到达两家茶馆后,陈××、朱××便对两家物品进行任意打砸,损毁,向××,唐××家均有不同程度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