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754号
被处罚人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违法行为人戚某峰作为扬州xxxxxx责任公司的法人,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号:3210xxxxxxxxxx0605)的银行账户密码、优盾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借给他人。在出借期间,受害人贺X华(长沙银行账户:6214xxxxxx2511)向其转账450000元,戚x峰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戚x峰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贺X华的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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