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早上6时许,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XXX村XX组村民金XX认为邻居覃XX占用公家的地方修建了一面水泥砖围墙,于是用大锤将其中约1米长的围墙砸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金X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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