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392号
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现查明:2024年6月至8月,违法行为人甘×在明知他人利用POS机将违法资金进行洗白,仍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身份证、银行卡等)登记的POS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洗白流水,甘×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甘x的陈述和申辩;赵x的陈述;银行流水;反诈平台未关联案件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甘*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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