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下午,违法行为人何××、杨××于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新冲村9组的土地上(靠近云峰水泥厂后门)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经法医鉴定,双方受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