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田市镇南*******,现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华在经过邵阳市大祥区铜陵社区宏××咖门口时,发现罗×小车未关车窗且将手机放在驾驶室屏幕旁,刘×华将手伸进驾驶室将手机偷走。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华如实供述其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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