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3年,付X利用手机在PG赌博平台注册账号“fy123m”,绑定卡号为6215581910002475049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用于自己在该平台赌资的进出,致使“余X被电信诈骗案”中余X被诈骗的600元转入付*的那张卡号为6215581910002475049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付X把转入涉诈600元提现消费掉了。2025年6月26日,付X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付X的陈述与辩解、涉案资料、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壹仟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