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驾驶自己的女式摩托车从广东省韶关市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找朋友要钱,因其朋友没有搭理他,张**独自在县城闲逛, 6月2日4时许XX设驾驶摩托车到了汝城县卢阳镇XXX公司X栋楼道,看到一辆XX牌电动车,使用螺丝刀和扳手撬开电动车盖板盗窃里面三个电瓶。然后将该电瓶放置摩托车的踏板处离开现场回到韶关市,最后将该电瓶已250元的价格卖至韶关市火车站附近的流动摊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5年6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25年6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