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观镇东升村5组*******,现住重庆市城口县高观*******。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7时许,陈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湘MWX0XX轻型厢式货车沿S355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到S349线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龙头山路口路段时,与从道路南侧枫源村道驶入S349线,由谢XX驾驶的车牌号湘M552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员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