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五)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汴河*******,现住岳阳楼区岳城七队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岳阳楼区五里牌××城××××沙龙理发店门口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受害人于2024年4月以1500元钱购买。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其盗窃的违法行如实陈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因盗窃于2024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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