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塔)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车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车坪*******。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22时许,向某成纠集田梦翔、周某、王某、丁某、田某荣、覃某华欲教训砂坝镇的覃某海等人,后周某、王某驾驶男式摩托车,丁某、覃某华驾驶女式摩托车在三家田杨柳湾处蹲守,向某成与田某翔、田某荣乘坐李某驾驶的越野车到三家田××处蹲守。随后向某成等人发现覃某海与张某驾驶的女式摩托后,向某成指使李某开车追赶,在追上后向某成从越野车副驾驶伸出身子用木棒对覃某海进行殴打,随后覃某海、张某刹车掉头并往砂坝镇方向逃跑,越野车则掉头后继续追赶,同时周某驾驶的男式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女式摩托车也在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王某用木棒殴打了覃某海与张某,周某用脚踢了覃某海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车,人倒地摔伤,接着覃某海与张某弃车跳坎逃跑,后造成覃某海左肩、腿部等部位受伤,张某手背受伤。经鉴定,覃某海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周某、王某、向某成、覃某华、丁某、田某荣、田某翔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覃某海、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李*属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