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羊)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4年6月,夏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份期间,在安化县梅城镇伙同周X多次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26日,夏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夏X尿液样品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现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以及夏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夏*的行为构成吸毒,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